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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吐槽丨“我已阅读并接受服务协议”是互联网最大的谎言

2018-01-04 搜狐神吐槽 狐狸罐头

如果要盘点这世界上最正经的瞎话,下面这句话肯定要排在前列。


 我已阅读并同意以上协议



自从互联网企业们发现“用户许可协议”这个庇护伞后,疯狂玩起文字游戏,笔调深僻、拐弯抹角、含沙射影,只嫌自己想象力不够。

 

有人说,下水道是一座城市的良心,卫生间是一家公司的良心。用户协议,就是一家互联网公司的良心。

 

2018年的第二个工作日,朋友圈被支付宝年度账单刷屏。



一年出行次数、购物账单、参加公益次数等都帮你统计分类,每个人沉浸在自我一年的总结分析中,却并没意识到,不经意地一拨,你已经完成一个巨大交易:

 

“我同意《芝麻服务协议》”。



深蓝微小的字,放在不起眼的地方,被勾选着默认。数亿人晒单狂欢后,只有一名律师揭竿而起,掀起舆论风暴。



昨天深夜,芝麻信用终于道歉了。

 

“初衷没错”,“方式傻逼”,“愚蠢至极”,互联网公司的公关用语总是这么清新脱俗。



好像设置默认键时,自己都是无意为之,一副无辜地样子,让人不忍责备。它背后隐藏的霸道和狡黠,用户自己都没意识到。

 

互联网时代所盛行的快餐文化,已经让用户失去了专注严谨的阅读习惯。商家也敏锐地意识到用户对法律的淡漠,在用户协议上大做文章,花样百出。



“协议无限长,你能看完,我佩服你!”

 

注册腾讯QQ时,弹出《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

 

您的下载、安装、使用、帐号获取和登录等行为将视为对本《协议》的接受……8750个字……

 

打开《新浪微博服务使用协议》,5360个字……



几页密密麻麻的协议,夹着专业术语,很多用户一下子崩溃了:“得嘞,我看不懂,您说了算!”落荒而逃,匆匆点个同意赶紧过。

 

有的开放商服务很周到,干脆把所有的协议隐藏在超链接中,在同意边上勾上默认,您直接点同意就可以了。

 

比如“体贴”的小米。



再看QQ,直接接帮你超链接隐藏起来:“您就别操心了,直接点同意吧。“



滴滴协议做得更“人性化”了,协议就是几个字,连超链接都不做了。



“全授权给我,一键全给你安上”

 

相比上面体贴的商户,有的就直接走霸道总裁的路线了。

 

只需要轻轻点一次同意,一揽子隐藏的超链接协议都通过了,手机同时安装了n个软件,用户却根本没发现。



还比如有的天气APP,在协议中强制要求“允许该软件读取通讯录、日志”;一个手电筒APP非得精确读取你的位置;安装个外卖软件,非得”访问用户的个人资料”。

 

而且只给你“同意”和“不同意”两个选项。不同意?滚蛋,别用了!

 

DCCI互联网数据中心发布的《2016年中国Android手机隐私安全报告》显示,APP越界行为明显,9.1%的非游戏类APP越界获取“访问联系人”权限;高达26%的APP越界获取“位置信息”权限。

 

APP肆意“窃取”隐私,令用户安全感受到严重影响。



“房子给你住,但我随时可以让你滚!”

 

用户的注册所得账号并不属于个人,而属于服务提供方。这一点几乎所有公司都达成了一致。比如QQ和小米,所有的这些注册账户最终所有权都归属于服务提供方,个人用户仅享有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商家可以随时将账号收回去。

 

看看霸气侧漏的“小米”。




就像租房、买房一样,用户可以选择在房间内摆放什么家具,房主却可以无条件地随时把你赶出去。这些账号在签署之后一旦发生问题,由于账号所有人是服务提供商,其有权对用户账号进行封号等方式处理。

 

腾讯也是霸气侧漏:“本《协议》可由腾讯随时更新,更新后的协议条款一旦公布即代替原来的协议条款,恕不再另行通知......如果用户不接受修改后的条款,请立即停止使用腾讯提供的软件和服务,用户继续使用腾讯提供的软件和服务将被视为已接受了修改后的协议。”



说人话!你敢不服我?那就别用了!我这不缺你一个!

 

“随时更改、终止合同的权利。”几乎所有用户协议中都会有这条。

 

“出了问题,我随时更改协议,你奈何不了我。”

 

互联网业务变更非常快,需要修改协议时,很多企业本着简化协议变更程序的意图,约定“用户协议变更修改,只要用户继续使用即生效”。

 

这也就导致,哪天用户告我,我第二天修改协议,你完全奈何不了我。

 

今日头条对协议表留了更改权和解释权,并且默认用户对此认可。



微信也把对用户的生杀大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上,“微信公众平台协议可以随时自己决定发生变更,并且默认用户是认可的。”



微博在保留协议更改权上做的解释更加的明显:“微博平台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任何条款。”



完全没法可依了么?不是的。

 

2014年7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施行的《网络交易平台合同格式条款规范指引》第六条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修改内容应当至少提前七日予以公示并通知合同相对人。

 

但……

 

 “你的一切都是我的”

 

很多内容生产平台,当你勾选“我同意”那刻起,你生产的所有内容就已经不是你的啦。

 

先来看看百度贴吧的用户协议,不管是贴吧本身还是用户创造的内容,通通都是百度的,百度享有一切权利。



时光网略显虔诚,它规定了著作权是作者和平台共同享有的:

 

任何用户在Mtime.com时光网所发表的原创言论、文章、图片、视频等版权归原作者和本站共同所有。

 

作为中国文青第一集中地,豆瓣的态度更加尊重读者一些:版权归你,但我有使用权。



这也是目前大部分互联网内容平台的做法。



“终极杀手锏是你根本管不着我”

 

协议中规定管辖权问题成为互联网企业保护自己的杀手锏。

 

淘宝、京东、亚马逊、苏宁、携程等几乎无一例外都对网购消费纠纷管辖设置了协议管辖条款,对管辖法院进行了约定。

 

比如《淘宝服务协议》明确表明:“一旦产生争议,您与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均同意以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为第一审管辖法院”。

 

不过,按我国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产生争议时,应当倾向不利于合同制定者的方向判决。

 

2015年,原告消费者黄某及陈某在收货地因消费纠纷,起诉天猫。天猫提出管辖权异议,要在杭州开庭被驳回。



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中国法律照顾用户,那好,去国外!”

 

由于小米在北京、美国和新加坡都建设有数据中心,"这些海外司法管辖区可能有或者没有与您所属司法管辖区的数据保护法类似的数据保护法。"

 

小米对外表示,他们所提供的隐私协议管辖法律为新加坡法律,因此”您不应当按照该等法律来解释隐私政策。”

 

看完之后,宝宝欲哭无泪,打场官司还要去趟新加坡,我买不起机票啊,那还是算了吧。

 

想起半个月前,“汉语盘点2017”揭晓,“享”字当选2017年度汉字。



这是对互联网精神的一种赞赏,但并不意味着互联网企业可以为所欲为啊!



(亦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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