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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

民商事实务 2024年09月25日 13:45

参考案例刘某华诉陈某贤、刘某坤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2024-08-2-471-009 / 民事 / 执行异议之诉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2.09.22 / (2022)粤民终890号 / 二审 / 入库日期:2024.06.13



裁判要旨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是配偶一方债务的责任财产,债务形成后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夫妻一方所有的,不能排除配偶一方的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提起许可执行异议之诉的,可以判决执行共有房屋中50%的份额。


观点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修订版)

二十七、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或子女的房产,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在离婚的另一方成为被执行人,可否执行该房产?

夫妻离婚分割财产时,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一方或子女所有,未办理权属变更登记,如解除婚姻关系及分割有关财产协议确系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妻双方不存在假借离婚恶意逃避债务,财产分割后,权利人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案涉债务形成于离婚财产分割之后的,房产分割的受让人可以其为实际权利人为由,请求排除对案涉房屋的执行。

淮安中院涉夫妻共同财产执行裁判典型案例

05.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时间的,不能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简要案情

2020年,法院在执行曹某与孙某、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某名下的房产。案外人王某(孙某前妻)认为该房产已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归其所有,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异议,请求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

法院经审查,王某与孙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案外人王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最终驳回王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协议为内部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具有对外公示效力。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被执行人在案涉房产查封前已经协议离婚,约定被查封房产归另一方所有,但案涉房产仍在被执行人名下,尚未过户登记到被执行人原配偶名下,被执行人原配偶以其为权利人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相反,如果被执行人原配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没有过错,且离婚财产分割行为早于执行依据所确定的债务形成时间的,应予支持。

来源:北京法院网

文章名:一旦配偶成为被执行人 本人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该约定系夫妻关系内部约定,在未办理变更登记前,物权不发生变动。但如果在执行案件涉及债权产生前,夫妻双方就签订了真实有效且经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且《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的一方对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没有过错,则其可以通过执行异议之诉程序以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其所有为由申请排除债权人基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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